2011年9月17日星期六

(1418)[转帖]江南孤雁:臣民的宪法

当我出世的时候,中国共产党早已经建立了对中国的稳固统治,并且已经把中国彻底改造成一个所谓的社会主义国家,为了制造敌人,毛泽东还发动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我从小所接受的教育是典型的共产主义教育,相信马克思主义是唯一的普适真理。上个世纪八十年代我上大学的时候,对教材上的东西虽然不感兴趣,但我也没有意识到我们的法学教材上充斥了意识形态的教条和谎言。大学四年,我的主要兴趣放在对西方哲学的学习上,还曾经深深地沉湎于黑格尔的哲学。

因为法律教学的需要,我不得不在大学毕业之后开始了自学法律的艰辛历程。为什么宪法和法律在中国是可有可无的东西?1979年之前的三十年间,中国没有刑法典,单行刑法也很少,中国靠什么打击犯罪,保障人权?为什么中国没有一个人能写出一本世界法学名著?我们的宪法教材上说: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民主的保障。可为什么实际生活中我们的宪法不过是一纸空文?除了考试之外几乎就没有任何价值。生活也许是痛苦的,但对生活的思考却能为人带来很多的乐趣。虽然法律在中国常常沦落为权力的妓女,可是法学却慢慢地成为我的情人。法律不管是邪恶的,还是善良的;是诚实的,还是虚伪的;是真正的国王,还是权力的婢女,法律都犹如一面魔镜,不仅能够映射出一个民族的当代生活,而且还能穿越一个民族的历史。

1949年是中国当代法律发展史上非常重要的一年,它的重要性远远超过颁布中国第一部共产主义宪法的1954年。之所以说它重要,当然不是因为从这一年起中国人民站起来了,一个长期习惯于下跪的民族不是那么容易就能够站起来的。这一年的二月二十八日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发布了《关于废除国民党的六法全书与确定解放区的司法原则的指示》。这份极其激进的文献已经预示了中国大陆法律人的几十年的命运,只是当时的中国只有很少的人能够预见到其将带来的严重危害。这份文件是中国共产党的一个指示,本来不应该具有法律效力。但长期以来中国都是党国不分,所以党是国家的母亲,是国家的唯一监护人,党的政策就是法律或者高于法律。所以我们可以把党的这份文件视为中国共产党在建立新政权之前的一份法律宣言,它表明了中国共产党对中国的传统法律、民国时代的法律以及西方世界法律的立场。中国的传统法律,百日维新以来中国学习西方法律文明的成就,以及民国时代成长起来的中国法律精英,都将面临一次真正巨大的劫难。中国法律的悲剧已经拉开了它的帷幕,只是我们的民族尚没有能力预见而已。

王明起草、毛泽东签发的上述法律宣言充分表现了来自延安的统治者们对中国法律传统和西方法律的无知、傲慢与偏见。该指示明确要求中共的司法机关应该经常以蔑视和批判的态度对待国民党的一切反动的法律,对待欧美日本一切反动的法律,以学习和掌握马列主义和毛泽东思想的国家观、法律观。只有这样才能彻底粉碎那些学过旧法律而食古不化的人的错误的和有害的思想,使他们放下丑架子,甘当小学生。而历史的实践证明:所谓“食古不化的人”恰恰是那些有勇气坚持人类先进法律文化的法界精英;所谓“错误的和有害的思想”,正是人类现代法律文化的精髓,诸如“平等”、“民主”、“自由”、“法治”、“司法独立”、“司法公正”、“罪刑法定”、“无罪推定”、“保障人权”、“契约自由”,“宪政”等等。这个文件不仅彻底否定了民国时代杰出的法律成就,而且还彻底否定了西方世界所创造的一切先进法律文化。

王明、毛泽东等人有这样的极端思想并不可怕,可怕的是这样的思想将要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官方的法律哲学。毛泽东等人依靠“打土豪、分田地”而赢得广大中国农民的支持,而广大的中国农民根本不能理解1949年2月28日的中共中央指示里所蕴含的未来法律风险,甚至中国的知识阶层一般也不能理解这一点。农民在1949年以后所分得的田地因为没有坚实、可靠的法治保障,所以很快就被收归集体所有,丧失了土地所有权,并且广大农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10年后就遭受了一次灭顶之灾:不是因为缺少粮食,而是因为缺少法律权利,被人类历史上空前的大饥荒伤害了三年之久,死去了3600万以上。六十多年来,因为缺少平等权利,农民成为自己国家的二等公民,饱受自己国家的歧视和伤害。实际上直至今天,中国农民依然没有足够的土地权利,饱受地方政府的侵害。中国的知识阶层也为自己的浅薄和无知付出了极其惨痛的代价,不仅在反右和文革中深受伤害,就是在今天,中国的知识界也不过是政府的附庸,完全没有学术上的自由和独立。

法治是人类古老的理想,是人类文明不断进步的结果。彻底否定传统和西方文明的思想不仅不必要,而且是可怕的极端思想,已经给中华民族造成了巨大的灾难。人民的权利必须有深厚的文化积淀,必须吸收人类法律文明的丰富乳汁才能茁壮成长,才能抵抗国家权力的可能侵犯。可是1949年来自延安的胜利者们不能理解这一点,中国的广大人民也不能理解这一点,最终导致毛泽东在长期凌驾于党之上、凌驾于法律之上,独裁权力不断膨胀,并且吞噬了两个接班人的性命和几千万中国人民的生命,无数中国人的自由、尊严和追求幸福的权利受到极端的蔑视和践踏。命运的这种可能性在1949年2月28日中共中央的指示里已经显露无疑,只是缺乏法治传统的中国人缺少法律上的敏感性和足够的法律能力去解读罢了。谁能说刘少奇对自己的死亡没有任何责任?他公开说过人治比法治好。1949年的中国农民盼望的主要是分田地,而不是土地所有权,没有也不可能有民主、法治和人权的思想,而这样的农民就是中国共产党政权的基石,占当时中国人口的绝大多数。我们可以肯定地说,1949年的中国农民文明素养同晚清时代相比,并没有多大的进步,他们在本质上仍然是臣民,而不是公民。中国的公民社会直到今天也还只是处于萌芽状态,更不说1949年了。

臣民们需要红太阳,需要大救星,需要明君,需要包青天,而不可能需要宪法。所以1949年毛泽东来到北京以后,并没有制定宪法的打算。中国人民也没有制定宪法的需要,一生标榜“为人民服务”的毛泽东就当然没有制定宪法的必要。中国是一个有宪法和没宪法都一样的国家,皇帝和臣民的关系自古以来都是由圣贤的书籍和悠久的传统来维持,并不需要一部宪法的调整,而且君臣的关系在本质上和宪法是不相容的。宪法这个现代法律概念天然和人民的权利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马克思也说过:法律是人民自由的圣经。而君臣关系的本质就是君权至上,神圣不可侵犯,臣民几乎没有什么权利。

既然1949年的中国根本不需要宪法,那为什么仅仅5年之后,中国竟然会制定一部宪法呢?而且这部宪法还被今天的中国很多学者赞不绝口。据中国政法大学著名教授张晋藩的看法,1954年中国宪法的制定和颁布,开辟了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新历程。我们的宪法教科书上就认为,1982年的中国宪法就继承了1954年宪法的很多优点,并以其为基础而制定出来的。张教授的看法和我们的宪法教科书一样地不可靠。中国的法律人基本上只在一个场所用得上宪法,那就是考场。大学考试和司法考试时都会涉及到宪法,但即使在考试中,我们的宪法也并不重要。一旦离开了考场,中国的法律人就再也用不上宪法了,因为中国既没有宪法法院,也没有宪法法庭或类似的机构。

1954年的中国宪法实际上是斯大林催生出来的。1949年以后的毛泽东踌躅满志,在地球上唯一有所敬畏的人大概也就是斯大林了。1949年7月刘少奇访问苏联,斯大林提出中国要制定宪法。1950年初毛泽东第一次访问苏联时,斯大林建议毛泽东要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制定宪法。1952年10月刘少奇率领代表团参加苏共第19次代表大会,斯大林再次建议中共要制定宪法。刘少奇在发给毛泽东的电报中表示:“斯大林认为,如果你们不制订宪法,不进行选举,敌人可以用两种说法向工农群众进行宣传反对你们:一是你们的政府不是人民选举的;二是说你们国家没有宪法。因为政协不是经人民选举产生的,人家就可以说你们的政权是建立在刺刀上的,是自封的。此外,共同纲领也不是人民选举的代表大会通过的,而是由一党提出,其它党派同意的东西。人家可以说你们的国家没有法律。你们应从敌人(中国的和外国的敌人)那里拿掉这些武器,不给他们这些借口。”

这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制订宪法的理由。文明世界制订宪法是为了保障公民权利,限制政府权力,建立权力的制衡机制。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制订宪法和苏联一样,只是为了不给文明世界批评的理由,是为了给外国看的。为了堵住西方世界批评的声音,中国政府在六十多年的时间里恩赐给自己的国民四部宪法,恩赐给自己的国民两种进口的思想:马克思主义和列宁主义;以及四种本土的思想资源: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和科学发展观。如果中国国民连自己的思想世界都不属于自己,连独立思考的权利都没有,这样的国民能算作是公民吗?人民不是公民,能有真正的宪法吗?所以中国宪法文本里充分了自相矛盾的内容就是可以理解的事情,中国法律的内在冲突和紧张也就是必然的结果。中国人民如果不将自己锻造成文明世界的公民,中国就不可能有真正的宪法,不可能有真正的法治。

1954年中国青年出版社出版过一本翻译过来的书籍,书名叫《苏联是世界上最民主的宪法》,我们的宪法教材直到今天还模仿苏联的口气也把我国的宪法说成是世界上最好的宪法之一。而我国宪法的本质不过是执政党为了国际观瞻的需要,而恩赐给中国国民的一部所谓的法律。这样的宪法不顶个球,难道还不容易理解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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